ZJBC65-2023-0001
甬農發〔2023〕103號
各區(縣、市)和寧波前灣新區黨(工)委組織部、農業農村局(社會事務管理局)、財政局、人力社保局:
現將《寧波市農村社區工作者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寧波市農業農村局 中共寧波市委組織部
寧波市財政局 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3年7月17日
(此件公開發布)
寧波市農村社區工作者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千萬工程”的重要批示精神,夯實農村社區化管理基礎,建設一支政治覺悟高、專業素養好、服務能力強、農民群眾滿意的農村社區工作者隊伍,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社區是指以行政村建制為基本單元,具有農村經濟、政治、文化、治安管理和社會建設等多重功能的社會生活共同體,分為城鎮化村和其他農村兩類。城鎮化村是指列入城鎮人口統計,位于主城區、城鄉結合區、鎮鄉中心區、鎮鄉結合區的行政村;其他農村是指列入農村人口統計的行政村。
第三條 農村社區化管理堅持農村黨組織領導,以村民委員會和村務監督委員會為基礎,以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合作組織為紐帶,借鑒城市社區管理服務理念,通過合理配置農村社區工作者,提供社區化管理和服務,提高村級公共事務管理服務水平,提升農村基層治理效能。各地可探索多個行政村聯合開展區域化的社區服務,優化農村社區公共服務資源和工作者配置。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社區工作者是指經公開招聘或定向招聘產生,在村黨組織領導下,協助村級組織開展村務管理和服務的就業年齡段全日制工作人員,作為推進農村社區化管理的重要力量,不列入村干部管理。農村社區工作者設管理崗位和普通崗位,管理崗位是指擔任村級工作平臺負責人或協助負責平臺日常運行的農村社區工作者,普通崗位是指一般農村社區工作者。管理崗位招聘以及普通崗位提任為管理崗位的條件和程序由各區(縣、市)明確。
第五條 農村社區工作者的基本職責是: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積極宣傳黨的主張,教育和引導農村社區居民遵紀守法、自覺履行法定義務;協助村級組織辦理政府及其派出機關下放和交由代辦的基本公共服務事項、村級公共事務和公益服務事項,以及其他便民服務事項;從事網格管理工作。
第六條 農村社區工作者以區(縣、市)為單位統籌配置,其中城鎮化村社區工作者員額參照城市社區專職工作者配置方式測算,核減由縣鄉兩級財政保障的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村監會、社管會成員人數后,即為其核定員額,每個城鎮化村至少配備1名社區工作者;其他農村的社區工作者員額由區(縣、市)統籌核定,每個村應至少有1名社區工作者員額,統一納入員額周轉池管理,并根據各農村社區實際情況和工作實際需要進行配備。
第七條 農村社區工作者的管理工作由農業農村部門牽頭負責,組織、人力社保、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聘方式
第八條 農村社區工作者采用公開招聘和定向招聘方式產生。招聘工作由區(縣、市)農業農村部門會同組織、機構編制、人社、社會治理中心等部門組織實施。公開招聘農村社區工作者的,按照公開、公平、競爭、擇優原則,面向社會統一招聘;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有農村基層工作經驗人員、農村緊缺專業人才,以及中共黨員、退役軍人和持有全國社會工作者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定向招聘的農村社區工作者,應為薪酬由縣鄉兩級財政保障且具備公開招聘基本條件的現有農村專崗人員,并按公開招聘程序進行招聘。
第九條 公開招聘對象的基本條件是:政治素質好,堅決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無不良誠信記錄;有志于從事農村社區工作,具有一定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品行端正、身心健康,事業心、責任心強;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專及以上學歷。公開招聘的規范程序是:信息發布、資格審查、筆試、面試、體檢、考察、公示、聘用。
第十條 區(縣、市)要建立完善農村社區工作者招聘儲備制度,將已經過筆試、面試而未被聘用人員,按照不高于1:1的比例納入人員儲備庫。出現聘用人員不足時,可根據缺額情況與實際工作需求,從后備庫中按高分到低分依序補錄。儲備時間自確定為儲備對象之日起至下次招聘公告發布之日止。
第三章 管理考核
第十一條 農村社區工作者實行區(縣、市)總量調控、街道(鎮鄉)統籌管理、行政村具體使用、職能部門業務指導的管理體系。農村社區工作者屬于管理類崗位人員,實行勞動合同管理,由街道辦事處或鎮鄉人民政府與農村社區工作者簽訂勞動合同。新招聘的農村社區工作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約定試用期。
第十二條 區(縣、市)應當組織農村社區工作者參加與崗位職責相適應的初任培訓、崗位培訓和專業技能培訓。培訓結果記入農村社區工作者檔案,并作為年度考核評議的依據。
第十三條 為更好滿足農村居民服務需求,區(縣、市)、街道(鎮鄉)可結合實際制定適應農村社區服務需求的作息和調休制度,在遵守相關勞動法律法規的基礎上,通過設置靈活的上下班時間和各班次工作人數,安排好公休時間。
第十四條 農村社區工作者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跨街道(鎮鄉)流動,無正當理由不得設置流動門檻。各級單位不得隨意借用農村社區工作者,確需借用的,須經區(縣、市)農業農村部門同意,借用時間不超過6個月。
第十五條 街道(鎮鄉)要建立日常考核與年度考核相結合的農村社區工作者考核機制,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四個等次,作為續聘解聘、獎勵懲戒、薪酬調整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 區(縣、市)在招錄(招聘)街道(鎮鄉)公務員和事業編制人員時,按相關文件規定確定一定比例的名額面向優秀農村社區工作者招錄(招聘)。
第十七條 街道(鎮鄉)應當建立農村社區工作者人事檔案,內容包括:個人基本情況、勞動合同、工作經歷、崗位、年度考核、教育培訓和表彰獎勵等情況。
第十八條 農村社區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二)連續2年考核不合格或者連續3年考核基本合格等不能勝任農村社區工作,經過培訓仍不能勝任的;
(三)嚴重違反街道(鎮鄉)、村有關規章管理制度的;
(四)嚴重失職、徇私舞弊,給街道(鎮鄉)、村集體和村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
(五)受撤銷黨內職務及以上黨紀處分的或一年內受到兩次黨紀處分的;
(六)受記大過及以上政務處分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其他法律法規或文件政策規定的情形。
第四章 薪酬待遇
第十九條 區(縣、市)根據當地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合理確定農村社區工作者基礎年薪,原則上按當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7-2.2倍,根據實際工作強度和治理復雜度科學確定。基礎年薪不含按規定由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費用。區(縣、市)要建立農村社區工作者薪酬動態增長機制,基礎年薪于每年7月根據當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進行動態調整。
第二十條 農村社區工作者年薪由基礎工資和績效獎金兩部分組成。基礎工資=基礎年薪×80%×基礎工資系數,扣減由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與住房公積金等費用后,按月發放;基礎年薪的20%由街道(鎮鄉)按照優績優酬原則,在年度工作目標考核后作為績效獎金統籌發放。具體考核辦法由區(縣、市)自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農村社區工作者崗位等級設“兩崗十五級”,每一等級對應相應基礎工資系數。新招聘農村社區工作者,任管理崗位的,試用期按3級確定其基礎工資系數;任普通崗位的,試用期不定級,基礎工資系數為0.8。普通崗位提任為管理崗位的,按工作年限套入相應管理崗位定級。
第二十二條 街道(鎮鄉)應當依法按企業職工相應標準,即按上一年度本人年薪的月平均數為繳費基數,為農村社區工作者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和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三條 鼓勵農村社區工作者考取國家社會工作者職業資格證書。取得高級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和助理社會工作師職業資格證書并聘用在相應崗位的農村社區工作者,分別給予每月600元、400元、200元職業津貼。獲得市級以上社區工作領軍人才或最美社區工作者等稱號的,由區(縣、市)給予適當獎勵。
第五章 組織保障
第二十四條 農村社區工作者隊伍建設納入市縣兩級現代社區建設領導小組重要職責和“鋒領港城強基指數”評價體系,作為基層黨建和現代社區建設督查等專項檢查內容,列入對區(縣、市)、街道(鎮鄉)的工作目標管理和年度考核。
第二十五條 區(縣、市)應當將農村社區工作者隊伍建設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按照“人隨事轉、費隨事轉”要求安排所需經費,嚴格規范資金管理,保障經費及時足額撥付、有效使用。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各區(縣、市)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或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農業農村局、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于2023年8月17日正式施行。
附件:寧波市農村社區工作者基礎工資套改表
附件
寧波市農村社區工作者基礎工資套改表
崗位 等級 | 管理崗位 | 普通崗位 | 基礎工資系數 |
15級 | 34年及以上 | 1.36 | |
14級 | 31-33年 | 1.30 | |
13級 | 28-30年 | 1.25 | |
12級 | 25-27年 | 34年及以上 | 1.20 |
11級 | 22-24年 | 31-33年 | 1.15 |
10級 | 19-21年 | 28-30年 | 1.11 |
9級 | 16-18年 | 25-27年 | 1.07 |
8級 | 13-15年 | 22-24年 | 1.03 |
7級 | 10-12年 | 19-21年 | 1.00 |
6級 | 7-9年 | 16-18年 | 0.97 |
5級 | 4-6年 | 13-15年 | 0.94 |
4級 | 3年及以下 | 10-12年 | 0.91 |
3級 | 7-9年 | 0.89 | |
2級 | 4-6年 | 0.87 | |
1級 | 3年及以下 | 0.85 | |
試用期 | 0.80 |
注:工作年限指農村社區工作者連續在崗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