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的背景、目的和過程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和鄉村振興戰略,規范和提高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水平,促進鄉村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2010年,市委、市政府兩辦出臺了《關于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的意見》(甬黨辦【2010】30號)。2018年,市農業局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的通知》(甬農發【2018】47號),文件實施以來,各地黨委政府通過完善村級組織治理結構,推進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規范化建設,創新經營管理體制機制,深化農村產權制度改革, 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取得了明顯成效。3個區(縣、市)被認定為全國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示范縣,10個區(縣、市)被認定為省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規范化縣。
但隨著城市化的發展和農村改革的深入推進,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又面臨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持續治理群眾身邊腐敗和作風問題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央巡視問題整改要求,去年我市組織開展了“三資”問題專項調研,發現當前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存在以下幾個問題:一是管理要求與農村產權制度改革要求不相適應,舊的經營管理方式制約了集體經濟發展;二是制度建設與《浙江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要求不相適應,各項制度還不夠健全;三是制度執行與小微權力清單制度要求不相適應,一些損害集體和農民利益的行為仍時有發生;四是經營機制與市場化要求不相適應,經營方式較為單一,經營效率較為低下,集體經濟發展后勁不足;五是監管方式與數字化改革的大形勢不相適應,數字化監管仍處于較低水平。
去年10月,省農業農村廳出臺了《浙江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意見》(浙農政發【2021】7號),對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為進一步加強我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根據省廳要求,結合寧波實際,我局起草了《關于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向各區(縣、市)、功能區農業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征求了意見,共反饋意見28條,采納10條,修改完善后,經局黨組會議通過,形成本《意見》。
二、《意見》制定的主要依據
1.《浙江省村經濟合作社組織條例》
2.《浙江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
3.《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印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的通知》(財農【2021】121號)
4.《浙江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意見》(浙農政發【2021】7號)
三、《意見》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內容
《意見》由四個部分組成,涵蓋了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總體要求和目標任務、基本原則、工作重點和保障措施等內容。
第一部分:總體要求和目標任務。闡述了指導思想、總體目標和總體措施。即以構建產權清晰、權責明確、經營高效、管理民主、監督嚴格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體制機制為目標,以實現集體資產高質高效運營為主線,以深化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數字化改革為抓手,通過加強領導、健全制度、強化監管,不斷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為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先行市提供堅強保障。
第二部分:基本原則。明確了堅持依法管理、民主公開、問題導向和改革創新等四大原則。即依法管理上要落實《浙江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在民主公開上要執行“五議兩公開”決策程序,保障社員的知情權、決策權、管理權和監督權;在問題導向上要加強對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存在的問題排查,抓好整改,建立長效機制;在改革創新上,要利用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和數字化改革有利契機,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部分:工作重點。主要圍繞完善產權體系、加強財務管理、優化集體資產運營和構建監管體系四個方面開展工作。
1.完善產權體系。一是做好集體資產確權登記這一基礎性工作,主要對確權的內容、方法、產權管理方式等提出相應的要求;二是明晰集體資產的性質。主要對集體資產的分類、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以及股份(份額)的性質進行了明確;三是明確行使主體。明確了集體資產的所有者和管理主體,同時對村莊撤并后集體資產的所有權和管理權進行明確。四是規范村集體經濟組織內設機構。明確社員大會、社管會和社監會是村集體經濟組織內設機構,不能以股東(代表)大會代替社員(代表)大會,不能以村民(代表)大會代替社員(代表)大會,不能以董事會代替社管會。五是加強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賦碼管理。重點規范行政村撤并后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賦碼頒證工作以及賦碼后的管理工作。六是完善治理機制,明晰村經濟合作社與村民委員會、社監會與村監會的職能關系。有條件的地方可實行村民委員會和集體經濟事務分離。
2.加強財務管理。一是加強預決算管理。要求村經濟合作社年初編制預算方案,并嚴格按規定執行。同時,要求鄉鎮(街道)對預算執行情況加強監管;二是加強資金管理。要求加強銀行存款管理,大力推進大額資金競爭性存放。嚴格執行“聯審聯簽制度”、嚴格非生產性開支管理、嚴禁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嚴禁村干部私自出借村集體資金;三是加強村級債務管理。要求建立債務預警監管機制,明確了舉債的程序和化債的方式,建立健全考核機制。四是加強收益分配管理。明確收益分配的內容、范圍、程序。
3.優化集體資產運營。一是加強合同管理。明確了合同簽訂的時間,加強合同的審核把關。開展合同清理,重點清理低價合同、長期合同、不規范合同、群眾反映強烈、顯失公平的合同,以及長期掛賬的未兌付欠款。二是加強產權流轉交易管理。建立健全農村集體產權交易管理辦法和交易細則,維護進城落戶農民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依法自愿有償轉讓。三是加強村屬企業管理。明確了村屬企業設立、制定章程、重大經營事項的決策程序及公開等要求。鼓勵企業會計委托鄉鎮(街道)代理制度,推動村級集體經濟審計向村屬企業延伸。四是提升資產運營效能。鼓勵村經濟合作社通過經營公司經營集體資產,鼓勵招聘職業經理人,提升運營管理能力。
4.構建監管體系。一是加強社員監督。重要財務和經營事項決策,應經社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同一會議決策多個事項的,不得打包表決。要求村主要經營管理人員每年向社員(代表)大會述職,接受民主評議,評議結果納入考核。讓社員(代表)通過參與各類村級重要事務,全方位、深層次開展監督;二是加強社監會監督。要求社監會加強履職,并每月向黨員和社員代表公布監督情況。推行社監會履職倒查制度,對村干部涉及集體資產管理違紀違法、社務管理出現嚴重問題的,倒查社監會主任責任;三是加強行政監督。要求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及紀委監委、審計等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監督工作,加強監督檢查,落實問題整改。四是加強會計監督。在數量配備上,原則每人代理村數不得超過5個,在監督上,要求會計加強審核,并按季向鄉鎮(街道)黨委政府提交財務分析報告,有條件的地方可試行會計、出納“雙代理”;五是加強審計監督。要求按照“村級組織一屆內審計不少于2次”的要求開展審計,縣、鄉兩級農經部門要做好業務指導工作,明確當年的審計重點和要求,積極推行有條件的鄉鎮(街道)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中介機構審計;六是加強信息化監控。要求將集體資產管理、合同管理、會議管理全部納入省村集體經濟數字管理系統管理。加強審計過程監管、深化村級財務公開,加強預警監督管理。
第四部分:保障措施。主要包括加強組織領導、加強隊伍建設和加強工作考核三個方面。
1. 加強組織領導。闡明了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重要性,要求各級各相關部門認真履行職責,形成工作合力,確保農村集體資產監管各項制度落到實處。
2.加強隊伍建設。要求配足配強農經管理人員,提高村級財會人員報酬待遇,要求村級財會人員報酬原則上不低于村主職干報報酬的1/2,提高鄉鎮代理會計報酬待遇,要求會計報酬原則上不低于所在鄉鎮(街道)村主職干部平均報酬水平或全市社平工資,有條件的地方,可納入社工管理或參照社工落實待遇報酬。加強對各級管理人員的培訓。
3.加強工作考核。要求區(縣、市)和鄉鎮(街道)要根據實際,制定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相關辦法和制度,建立健全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考核評價標準,將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納入農村經營管理工作評價體系,作為鄉村振興考核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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