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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寧波市農業農村局關于印發寧波市市級農業龍頭企業申報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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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時間:2022-11-10 09:54
  • 來源:市農業農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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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解讀

    政策圖解

    ZJBC65-2022-0005

    甬農發〔2022〕161號

    各區(縣、市)農業農村局、象山縣水利和漁業局、前灣新區社會事務管理局:

    為進一步規范市級農業龍頭企業申報認定管理,加強對農業龍頭企業的服務與扶持,培育一批競爭力強、影響力大、聯農帶農緊密的農業龍頭企業,我局組織制定了《寧波市市級農業龍頭企業申報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寧波市農業農村局

    2022年11月7日

    寧波市市級農業龍頭企業申報認定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市級農業龍頭企業的認定管理和指導服務,進一步提高我市農業龍頭企業的輻射帶動能力,推進鄉村產業振興和共同富裕先行市建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級農業龍頭企業是指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農業服務、農業休閑旅游等農業和涉農產業為主業,通過合同、合作、入股等多元化利益聯結機制帶動農戶,使農業生產、加工、銷售、休閑有機結合、相互促進,在規模、經營指標和帶動力等方面達到規定標準并經市農業產業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的本市農業企業。

    第三條  市級農業龍頭企業的認定遵循企業自愿、擇優認定、動態監測、優保劣汰和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本辦法適用于新申報和已認定的寧波市市級農業龍頭企業。

    第四條  寧波市農業產業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市級農業龍頭企業的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市農業農村局承擔認定和監測管理具體工作。各區(縣、市)農業產業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開展本地農業龍頭企業申報,并協助市農業產業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市級農業龍頭企業進行指導和管理。市級相關部門根據職責協助做好市級農業龍頭企業的認定管理和行業指導等工作。

    第二章 類型及條件

    第五條  申報企業按產業經營狀況分為生產加工型、市場流通型、服務組織型、休閑觀光型和其他類。其中生產加工型為主要從事農業生產及農產品加工的企業,市場流通型為主要從事農副產品批發、農產品營銷及電商銷售的企業,服務組織型為開展農機、農資、農技、種子種苗、配送、信息化等涉農服務的企業,休閑觀光型為主要從事農業休閑旅游產業的企業,其他類為與鄉村產業相關的有特色、有潛力的企業。

    第六條  申報企業必須是本市內依法注冊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開辦的農副產品批發市場或其他經營主體,原則上為縣級農業龍頭企業。

    第七條  申報企業一般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產業發展導向,履行企業社會責任,以農業為主業或農業緊密關聯,示范帶動能力強,發展潛力好,在市轄范圍內具有較明顯的行業規模優勢和競爭優勢。

    2.企業申報期上年度實現盈利,年末資產負債率原則上小于70%,主營產品產銷率達到85%以上,總資產報酬率原則上高于當年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農業及農業產業相關銷售收入(交易額)占總銷售收入(總交易額)65%以上。

    3.遵守市場信譽,資信良好,無重大涉稅違法行為,有銀行貸款的企業近2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

    4.產品質量安全意識強,建立較為完善的生產安全和農產品或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推行農業標準化生產,落實農產品自檢或委托檢驗制度。

    5.具有較強的管理能力,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健全,科技創新能力強,具有較強的產品質量、科技含量、新產品開發能力,主營產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政策和質量管理標準體系,與地方農業主導產業關聯度大,集散輻射作用明顯。

    6.企業通過與農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或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經濟合同、扶持協議或采購訂單,以委托生產、產品收購、信息服務、技術指導、入股分紅、利潤返還、優惠供應農業生產資料等形式,建立可靠、穩定的利益聯結機制帶動農戶增收。

    7.切實履行社會責任,發揮自身優勢,在帶動農戶增收、吸納就業、推進農村創業創新、提高輻射帶動能力、參與社會公益事業等方面發揮積極的作用。

    第八條  分類條件。

    (一)生產加工型

    1.企業規模。企業申報期上年度總資產20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1000萬元以上,年營業收入2000萬元以上。

    2.帶動能力。企業有較強的輻射帶動能力,通過建立可靠、穩定的利益聯結機制帶動農戶500戶以上或收購農產品(原材料)1000萬元以上。

    3.企業從事農產品加工過程中,原料采購率(通過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從農民、合作社等主體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購的原料或購進的貨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銷售貨物量)在50%以上。

    (二)市場流通型

    1.企業規模。實體型企業申報期上年度總資產規模20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1000萬元以上、年交易額2億元以上;電商型企業申報期上年度總資產規模5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300萬元以上、年交易額2000萬元以上。

    2.帶動能力。直接或通過經營戶建立可靠、穩定的利益聯結機制,帶動農戶1500戶以上。

    3.服務功能。市場基礎設施較好,配套設施齊全,市場信息收集、整理、發布等服務工作及時規范,能及時為農戶和經營戶提供市場信息,對引導當地農業結構調整作用明顯。

    (三)服務組織型

    1.企業規模。企業申報期上年度總資產規模5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30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1000萬元以上。

    2.服務能力。有較強創新能力和較為完善的服務網絡,與相關科研機構及農戶有良好的合作關系,年服務(帶動)農戶數500戶(次)以上(或企事業單位50家以上)。

    3.服務規模。農機、農資、農技服務企業的產前、產中、產后服務內容全面,種苗服務企業實行種子種苗繁育、生產、推廣一體化。農產品配送服務企業的倉儲、冷鏈物流齊備,質量安全管控到位。服務(帶動)覆蓋率占區(縣、市)鄉鎮(街道)數的40%以上或在全市鄉鎮(街道)數的10%以上。

    (四)休閑觀光型

    1.企業規模。企業申報期上年度總資產規模10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500萬元以上,經營收入500萬元以上,其中采摘(垂釣)、住宿、研學培訓、餐飲、門票等休閑旅游收入占年營業收入的50%以上。

    2.休閑規模。企業符合當前農業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要求,拓展農業生態、生活功能,開展休閑觀光、鄉村旅游、養生養老、創意農業、農耕體驗等新興業態,企業示范帶動能力強,與周邊農戶建立緊密利益聯結機制,主要休閑旅游等項目3項以上,年接待游客數量在3萬人次以上。

    3.農業生產。農業生產規模面積100畝以上或農業生產面積占比50%以上。

    (五)其他類

    其他類企業的申報認定由寧波市農業產業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申報基本條件,結合企業經營發展情況等進行綜合評價后確定。

    第三章 申報認定

    第九條  市級農業龍頭企業原則上每年申報認定一次。由市農業產業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申報認定。

    第十條  申報材料。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應如實提供以下申報材料:

    (一)《寧波市市級農業龍頭企業申報表》;

    (二)上年度企業農業產業化發展及經營情況總結;

    (三)相關證明材料

    1.資質會計師事務所審定的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或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

    2.縣級產業主管部門或鄉鎮政府出具的帶動力情況和利益聯結情況證明(重點說明上年度企業帶動農戶利益聯結方式、帶動農戶數、帶動農戶增收數、聯接基地等情況);

    5.營業執照復印件;

    6.體現企業管理、質量、科技、帶動力、資信等方面的代表性證明或附件材料(可選擇有代表性的提供):企業資信證明(或信用等級證明、征信報告)、完稅證明、代表性基地合同或購銷合同、代表性科技成果、專利、相關認證、環保或質量檢測報告、縣級農業龍頭企業文件或證書、其他榮譽資質等相關材料復印件。

    7.企業廠房、車間、基地、產品等相關代表性照片。

    8.企業承諾書(包括材料及數據真實性、資信情況、納稅情況、產品質量安全情況和安全生產情況的承諾說明)。

    第十一條  申報程序

    (一)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根據通知要求,向所在的區(縣、市)農業產業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并如實提供相關申報材料。

    (二)各區(縣、市)農業產業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申報條件和要求,對企業資格和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初審合格者,正式行文推薦上報市農業產業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本級或市直屬企業可通過屬地區(縣、市)申報或直接向市農業產業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申報。

    第十二條  市農業產業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相關部門或第三方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符合性審查,提出初選認定企業名單,綜合評價后提出認定意見,經在市農業農村局網站公示無異議后由市農業產業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發文公布。

    第十三條  企業所開發及生產產品為創新技術產品或主營產品優勢明顯、農旅結合緊密、電商服務效果好、科技創新能力強、外向型特色明顯、產業增值效益大、資源優勢明顯、帶動農戶突出、參與對口扶貧協作和市內幫扶促進的農業企業,可優先考慮。若因特殊情況有個別指標與標準有差距,由企業進行書面情況說明后由市農業產業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綜合評價后確定。

    第十四條  對認定為市級農業龍頭企業的,按規定享受市級農業龍頭企業的相關扶持政策。

    第四章  監測

    第十五條  市級農業龍頭企業實行動態管理,優保劣汰,實行監測制度,監測不合格者取消市級農業龍頭企業稱號。省級、國家級龍頭企業按照省級、國家級要求監測,不進行市級農業龍頭企業動態監測。

    第十六條  監測材料。列入監測的企業需提供企業經濟運行情況及年度產業化工作發展報告、市級農業龍頭企業監測表,并附經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定的無保留審計報告或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企業承諾書,以及相關證明和附件材料。企業更改名稱的,需提交更名材料。

    第十七條  監測程序。列入監測的企業要根據監測通知要求填報相關材料報送區(縣、市)農業產業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區(縣、市)農業產業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企業報送材料匯總并核查無誤后,將監測結果初審意見書面報送市農業產業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本級或直屬企業通過屬地或直接向市農業產業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上報監測材料。市農業產業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對報送材料進行審核,提出意見,監測通過后由市農業產業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發文公布。

    第五章  資格管理

    第十八條  對通過認定和監測的企業,由寧波市農業產業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發文公布。對監測不合格的企業取消其市級農業龍頭企業稱號,不再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第十九條  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已經認定的取消市級農業龍頭企業稱號,未經認定的取消其申報資格。

    (一)未按要求及時報送企業半年或年度報表等情況的;

    (二)企業已破產、停產或被兼并的,或企業達不到市級農業龍頭企業條件,動態監測結果為不合格的;

    (三)列入本市淘汰類、限制類的企業;

    (四)被查實近兩年內有環保、納稅和坑農害農等嚴重不良記錄或發生重大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安全生產事故受到有關部門處理的;

    (五)不按規定要求提供監測材料,拒絕參加監測的;

    (六)被查實在認定監測中提供虛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為;

    (七)被查實近兩年有其他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行為的。

    第二十條  市級農業龍頭企業更改企業名稱的,應當出具市場監管部門的營業執照等更名材料。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農業產業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甬農發﹝2022﹞161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