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農機發〔2024〕13號
為推進丘陵山區適用小型機械研發制造推廣應用先導區建設,進一步推動農機鑒定機制創新,根據《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農業機械試驗鑒定工作規范》和農業農村部有關農機試驗鑒定改革創新試點工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范。
一、總則
(一)農業機械試驗鑒定(以下簡稱農機鑒定)是指由浙江省農機鑒定機構實施的浙江省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和專項鑒定。
(二)浙江省農業農村廳主管本行政區域的農機鑒定工作,負責指導和監督農機鑒定等工作。浙江省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推廣總站(以下簡稱總站)負責組織協調省內農機鑒定機構開展鑒定工作,制定或調整浙江省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產品種類指南(以下簡稱指南)等工作。總站、指定的農機鑒定機構承擔分配的農機鑒定、證后監督等任務。
(三)農機鑒定工作實行信息化管理。農機鑒定通過浙江省農業機械試驗鑒定信息化平臺(以下簡稱平臺)進行網上申請、受理、審核、發證、變更、注冊管理等業務辦理,發布農業機械試驗鑒定大綱(以下簡稱大綱)、指南、鑒定結果和證書等信息。
二、鑒定申請、受理和實施
(一)網上申請。申請者通過平臺按要求填寫并提交《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申請表》,同時提供相關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同一產品不得在不同鑒定機構之間重復申請。
(二)審查、受理。鑒定承擔機構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請者。不予受理的,應當及時說明理由。
(三)鑒定實施。受理后,鑒定承擔機構應及時與申請者溝通,確定鑒定時間,對于我省農機鑒定產品種類指南范圍內的產品,依據現行有效的相應產品大綱實施鑒定。
(四)報告出具。鑒定承擔機構應當按相關報告編寫規則及格式編寫鑒定報告,并在鑒定報告簽發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者出具鑒定報告。申請者對鑒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鑒定報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鑒定承擔機構申請復驗一次。
鑒定過程中出現導致試驗鑒定不通過的不符合項時,終止鑒定工作,出具不合格報告。
(五)證書管理。通過試驗鑒定的產品,鑒定承擔機構在平臺公布獲證產品信息前,應將鑒定結果、擬發證情況等報送總站。通過試驗鑒定的產品,鑒定承擔機構應在平臺公布獲證產品信息后10個工作日內向生產者頒發試驗鑒定證書(以下簡稱“證書”),并將相關信息上傳至全國農機試驗鑒定平臺。
生產者憑證書使用農機試驗鑒定標志,依據農機試驗鑒定標志式樣及規格參數自行制作標志,標志上的二維碼由平臺自動生成。標志應加施在獲證產品本體的顯著位置。
證書有效期和證書變更根據《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三、急需適用農業機械的產品鑒定
急需適用農業機械產品名錄由總站根據農業農村部有關急需農業機械工作部署、浙江省農業生產實際需求等情況提出。對于急需適用農業機械產品的鑒定,鑒定承擔機構可以采信申請者提供的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檢測結果。
四、證后監督
總站組織鑒定承擔機構對發放的現行有效的證書及標志使用等情況實施監督檢查。證后監督通常采取日常監督或專項監督的方式進行。總站公布監督結果并依規處理相關證書,編制監督工作報告抄報省農業農村廳農業機械化與數字化處。
證后監督應充分考慮發揮農機化管理系統作用,借助基層農機管理部門力量,加大監督力度,擴大監督范圍,增強監督有效性。必要時,請屬地農機管理部門派員參加。
五、監督管理
農機鑒定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工作規則、操作規范、風險防控等制度,加強內部監督制約,規范鑒定行為,保證工作質量,防范廉政風險。
省農業農村廳農業機械化與數字化處組織對鑒定機構開展監督檢查,負責受理農機鑒定工作投訴,及時處理鑒定實施中發生的爭議。農機鑒定人員被舉報或投訴的,由其所在的鑒定機構進行調查核實并處理。
本規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