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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浙江省獸用抗菌藥減量化和飼料環保化養殖場動態管理方案(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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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時間:2024-08-14 11:07
  • 來源:市農業農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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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農專發〔2024〕28號

    各市、縣(市、區)農業農村局:

    現將《浙江省獸用抗菌藥減量化和飼料環保化養殖場動態管理方案(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實施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饋我廳。

    浙江省農業農村廳

    2024年7月18日

    浙江省獸用抗菌藥減量化和飼料環保化養殖場動態管理方案(試行)

    根據《農業農村部畜牧獸醫局關于加強獸用抗菌藥使用減量化達標養殖場動態管理的通知》(農牧便函〔2023〕162號)、《浙江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浙江省深化獸用抗菌藥減量化和飼料環保化行動實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浙農專發〔2022〕46號)等文件要求,堅持從管理端和市場端發力,深入推進獸用抗菌藥減量化和飼料環保化(以下簡稱“兩化”)行動,制定本方案。

    一、管理對象

    經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評估符合要求的“兩化”養殖場。

    二、主要措施

    (一)定期復評

    1.養殖場自評。養殖場自通過“兩化”成效評估年度起,每兩年開展一次“兩化”自評。自評內容參照《“兩化”評價細則》(浙農專發〔2022〕46號附件)。自評結果于次年10月底前錄入省數字畜牧應用系統。

    2.市縣部門評估。市、縣(市、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自“兩化”養殖場通過評估年度起,根據養殖場自評、日常巡查檢查等情況,每兩年對養殖場組織開展一次部門評估。評估可采取到場等方式進行,評估結果于次年11月15日前錄入省數字畜牧應用系統。養殖場發生畜產品質量安全事件或生產管理出現重大變化時,應及時到場開展評估,結果及時錄入系統。

    3.省級綜合評定。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市縣部門評估、日常巡查、抽檢監測等情況,每年對“兩化”養殖場開展一次綜合評定。評定結果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各等次評定標準見附件1。評定結果公布在省數字畜牧應用系統。

    (二)跟蹤監測

    省級監測結合“兩化”“回頭看”行動,每年對評估符合建設要求的“兩化”養殖場至少開展1次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監測重點項目具體見附件2。市級每年對轄區內不少于20%的“兩化”養殖場開展抽檢,縣級每年對轄區內所有“兩化”養殖場開展一次全覆蓋抽檢。市縣抽檢項目同省級監測項目。鼓勵養殖場開展質量安全自檢。

    對所有“兩化”養殖場,按照定點監測和隨機抽取的方式,每年開展投入品中藥物、細菌耐藥性(含藥敏試驗)、水體/糞肥中藥物、糞肥中銅鋅等監測項目,科學評估“兩化”行動總體成效。

    (三)退出管理

    1.養殖場出現以下情形的,應立即整改,整改期間省數字畜牧應用系統自動取消“兩化”數字標識(樣式見附件3):

    (1)養殖場減量化綜合評定等次為基本合格的,或育肥豬飼料粗蛋白或銅鋅檢測不符合省《環保節約型豬配合飼料》團體標準的;

    (2)投入品或畜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不合格的;

    (3)日常管理存在質量安全隱患的。

    養殖場按要求整改相關問題后,經屬地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審核、市級復核符合規定的,系統可恢復“兩化”數字標識。

    2.養殖場出現以下情形的,取消“兩化”養殖場資格,省數字畜牧應用系統自動清除“兩化”數字標識,已授予的“獸用抗菌藥使用減量化達標養殖場”標識使用權將被收回:

    (1)養殖場綜合評定等次為不合格的;

    (2)一年內連續2次被省數字畜牧應用系統取消“兩化”數字標識的;

    (3)存在使用禁用藥、原料藥,超范圍、超時限、超劑量使用獸藥,獸藥飼料非法添加等違法違規行為被行政處罰的;

    (4)畜禽及畜禽產品獸藥殘留監督抽檢連續兩年存在抽查不合格的;

    (5)投入品或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檢不合格被行政處罰的;

    (6)不配合監測抽樣工作或發現問題拒不改正的;

    (7)提供虛假資料申報、生產管理記錄不真實、樣品造假等情況的;

    (8)在環境控制、動物防疫、糞污和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等方面因違反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的;

    (9)停止畜禽養殖生產活動等。

    養殖場“兩化”數字標識被清除的,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設“兩化”養殖場。養殖場重新申請建設“兩化”養殖場的,按原有程序進行申請。

    三、信息溯源

    對所有納入動態管理的“兩化”養殖場開展信息溯源。試行階段生豬養殖場和有自有品牌產品的蛋禽養殖場的溯源信息實現在消費端掃碼查看。

    (一)溯源內容

    養殖場“兩化”數字標識和最近一年內本場投入品或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檢結果。

    鼓勵養殖場在省數字畜牧應用系統上傳本場質量安全自檢報告、養殖場簡介等信息。

    (二)溯源路徑

    1.生豬養殖場

    “兩化”數字標識和質量安全信息上傳至省數字畜牧應用系統后,依托“浙食鏈”數據通路,關聯檢疫檢驗信息,推送至消費端,通過“浙食鏈”掃碼查看。

    2.有自有品牌產品的蛋禽養殖場(一般指有包裝且加貼或印制“浙農碼”的生鮮產品)

    “兩化”數字標識和質量安全信息上傳至省數字畜牧應用系統后,依托“浙農優品”數據通路,關聯承諾達標合格證,通過“浙農碼”掃碼查看。

    3.其他規模養殖場

    “兩化”數字標識和養殖場質量安全信息上傳省數字畜牧應用系統后,可掃描養殖場“浙農碼”查看相關信息。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把實施“兩化”養殖場動態管理作為深入推進“兩化”行動的重點工作,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工作機制,強化措施落實。要圍繞“兩化”行動目標,合理制定抽檢監測、創建評估、動態管理等工作計劃,確保行動推進有序。要大力推進數字化技術應用,提升“兩化”工作效能。

    (二)優化公布流程。通過現場評估的“兩化”養殖場名錄應由所在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進行公示,并同步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管部門征詢意見(表式見附件4)。名錄經公示和征詢意見均無異議的,每年年底前由市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匯總,以農業農村局正式文件報省農業農村廳備案(并附情況表)。“兩化”養殖場名錄統一在浙江省數字畜牧應用系統內公布,不再另行發文。

    (三)強化正面激勵。對“兩化”措施扎實、成效顯著的規模養殖場,各地可爭取財政資金通過“以獎代補”形式予以支持,優先申報安排畜牧業高質量發展相關競爭性建設項目,在實施省級及以上畜牧業生產相關資金項目時,各地要優先安排符合要求的“兩化”養殖場。“兩化”建設情況納入浙江好系列畜產品評選、畜禽養殖標準化示范場創建等項目評分標準。

    (四)加強結果應用。各地要加大對“兩化”行動和“兩化”數字標識的宣傳力度,大力向社會推介符合“兩化”要求的畜禽產品,積極引導市場主體和消費者對獸藥減量化和飼料環保化的認可,全力提升“兩化”知名度和影響力。

    本方案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