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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寧波市漁業防臺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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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時間:2024-07-26 08:53
  • 來源:市農業農村局
  • 1.總則

    1.1  編制目的

    規范漁業防臺風應急管理,做好漁業領域臺風災害的防范和處置工作依法、科學、有序、高效地開展,最大程度地減輕臺風災害帶來的損失。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浙江省漁業防臺應急預案》《寧波市防汛防臺抗旱應急預案》《寧波市短時極端天氣應急響應方案》和《寧波市農業自然災害應急預案》等,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寧波市行政區域范圍內漁業領域臺風災害的防范與應急處置。

    1.4  工作原則

    漁業防臺工作實行各級農業農村(漁業)部門首長負責制,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原則;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以防為主,防抗救結合;科學決策,及時預警,快速響應;部門聯動,協同應對,保障有力。

    2.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市漁業防臺指揮部

    2.1.1  市漁業防臺指揮部成員組成

    在市政府及其防汛防臺抗旱指揮部(以下簡稱“市防指”)和局農業自然災害應急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局應急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成立市農業農村局漁業防臺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

    市指揮部指揮長由局長擔任,市指揮部副指揮長由分管漁業的副局長擔任;市指揮部成員由安全監管處、漁業發展處、市海洋與漁業執法隊(市漁業應急處置指揮中心)、市海洋與漁業研究院、市農業農村大數據發展中心、市漁業互保協會負責人組成。

    市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局安全監管處,辦公室主任由局安全監管處處長兼任。

    漁業防臺期間建立漁業防臺應急值班,防臺應急值班室設在市漁業應急處置指揮中心。

    2.1.2  市漁業防臺指揮部職責

    (1)在市委、市政府、市防指和局應急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負責組織指揮、統籌協調、督促指導全市漁業防臺和搶險救災工作 。

    (2)確定全市漁業防臺風應急響應方案。及時向市防指和局應急領導小組報告漁業防臺風工作,向各區(縣、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相關情況。

    (3)指導和協調災后漁業生產恢復工作,組織力量對受災地區進行支援,負責漁業抗災救災、恢復生產補助項目、資金和物資的分配。

    2.1.3  市漁業防臺指揮成員單位職責

    (1)市指揮部辦公室:負責漁業防臺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負責保持與省漁業防臺指揮部、市防指、局應急工作領導小組及其成員單位的聯系;負責組織漁業防臺風會商,提出防范措施和意見;及時傳達省漁業防臺指揮部、市防指、局應急工作領導小組和漁業防臺領導小組的工作部署,督促落實各項漁業防臺風措施。

    在臺風、暴雨發生期間,督促落實應急值班;掌握全市漁業系統應急工作和捕撈人員上岸、養殖人員轉移等情況。

    負責協調各成員單位組織人員趕赴災區指導防災、救災和恢復生產工作;負責漁業防臺相關信息的收集、歸檔,組織暴雨臺風災害調查、評估;負責處理其他日常工作。

    (2)漁業防臺值班室工作職責:值班人員認真做好24小時值班,負責及時傳達省、市防臺風通知和報送最新防臺風信息;負責統計、報送全市捕撈漁船回港、養殖人員轉移等情況;落實漁業防臺領導小組辦公室交辦的工作。

    (3)局安全監管處:承擔局漁業防臺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負責提出漁船防臺風險管控意見,參與市防指的防臺會商,負責收集統計和分析全市漁業受災情況,提出災后漁業捕撈業恢復生產意見并組織落實。負責全市回國遠洋漁船防臺風工作。做好漁業防臺復盤評估工作。

    (4)局漁業發展處:指導各區(縣、市)漁業主管部門組織開展養殖人員轉移等工作;負責收集統計和分析全市水產養殖受災情況,提出水產養殖災后漁業恢復生產意見并組織落實。

    (5)市海洋與漁業執法隊(市漁業應急處置指揮中心):負責指導全市漁船進港避風工作;負責組織各級漁業執法機構對進港避風漁船的監督檢查;協調指揮全市漁業執法船艇參與搶險救災工作;做好執法船艇的防臺避風工作;落實漁業防臺應急值班。

    (6)市海洋與漁業研究院:負責指導全市漁業生產單位開展水產養殖生產設施除險加固和養殖水產品搶收等工作;協助做好災后水產養殖受災情況統計和分析;負責災后漁業環境監測與評估、漁業產品質量的檢測和檢驗;負責災后恢復生產技術指導和水生動物疫病防控工作;參與臺風災害調查、評估;負責災后水產苗種和魚藥的組織調劑工作。

    (7)市農業農村大數據發展中心:負責市漁業應急處置指揮中心系統軟件、硬件及網絡維護、故障排查和處置、視頻會商室使用維護,參與有關數據信息分析會商。

    (8)市漁業互保協會:負責牽頭協調有關保險機構做好災后漁業互助保險的理賠工作,臺風過后立即開展勘驗定損,受災理賠,幫助入會參保的漁民盡快恢復生產。

    2.1.4  漁業防臺應急工作組

    (1)風險管控組:負責風險監測、研判、提示、管控、搶險救災等工作。由市局安全監管處、漁業發展處、市海洋與漁業執法隊(市漁業應急處置指揮中心)負責。

    (2)技術保障組:負責漁業防臺通訊聯絡暢通和海洋漁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統技術保障。由市海洋與漁業執法隊負責。

    (3)災后指導組:負責漁業災后救災和恢復生產工作。由市海洋和漁業研究院、市漁業互助保險協會負責。

    (4)綜合保障組:負責漁業防臺應急車輛、伙食等后勤保障。由局辦公室負責。

    2.2  區(縣、市)漁業防臺指揮機構

    各區(縣、市)農業農村(漁業)部門應設立漁業防臺指揮機構,成員組成參照市指揮部,明確職責分工,在上級漁業防臺指揮部和本級防指的領導下,負責本地區漁業防臺工作。

    3.預報預警

    建立市縣二級漁業防臺預警、會商、聯運機制;根據氣象、自然資源部門監測預報的臺風、海上大風、海浪、潮、風情況,適時向海上漁船、海上養殖、休閑漁船發送預警,做好防御臺風工作。

    4.風險識別管控

    4.1  風險識別

    防臺期間,市、縣指揮部分別會同海洋監測預報部門,分析研判臺風發展趨勢、影響區域、海浪等級、受影響漁船與海上養殖、休閑漁船;市指揮部與縣級漁業防臺指揮部進行會商,分析和研判臺風可能帶來的風險。

    4.2  風險提示

    防臺期間,市指揮部根據臺風走向,分析漁業防臺風險隱患,列出風險清單及管控要求,并報市防指。市防指向有關區(縣、市)防指發送漁業防臺風險提示單。

    4.3  風險管控

    區(縣、市)漁業防臺指揮部根據本級防指要求,落實本職范圍內防臺管控措施,實現風險閉環管理。

    5.事件分級與應急響應

    按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漁業防臺應急事件分為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和特別重大(Ⅰ級)四級。

    臺風災害發生后,臺風影響地區漁業防臺指揮機構應按照預案進行先期處置,同時報告上級漁業防臺指揮機構。縣級漁業防臺指揮機構啟動或調整應急響應須與市指揮部響應等級相銜接。

    5.1  應急響應啟動

    5.1.1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啟動Ⅳ級響應:

    (1)市氣象臺發布熱帶風暴消息,或預報近海熱帶低壓在未來24小時內可能登陸或影響我市海域。

    (2)市海洋預報臺發布海浪藍色警報,預計我市近岸海域出現有效波高2.5米~3.5米(不含)的海浪。

    (3)省漁業防臺指揮部或者市防指啟動防臺Ⅳ級響應。

    5.1.2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啟動Ⅲ級響應:

    (1)市氣象臺發布海上臺風警報;或市氣象臺發布熱帶風暴警報,并預報將在廈門以北的福建省境內或上海市境內登陸;或在東經125度以西范圍內緊擦我省沿海北上,并將對我市海域帶來一定影響;或市氣象臺發布強熱帶風暴(臺風、強臺風、超強臺風)警報,預報將在廈門市以南或上海市以北登陸;或沿我市沿海(東經125度以東)北上,并將對我市海域造成一定影響。

    (2)市海洋報告臺發布海浪黃色警報,預計我市近岸海域出現有效浪高3.5米~4.5米(不含)的海浪。

    (3)省漁業防臺指揮部或者市防指啟動防臺Ⅲ級響應。

    5.1.3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啟動Ⅱ級響應:

    (1)市氣象臺發布熱帶風暴(強熱帶風暴)警報,并預報將在我市境內登陸,將對我市海域帶來較大影響;或市氣象臺發布強熱帶風暴(臺風、強臺風、超強臺風)警報,并預報將在廈門市以北的福建省境內或上海市境內登陸;或在東經125度以西范圍內緊擦我市沿海北上,并將對我市海域造成較大影響。

    (2)市海洋預報臺發布海浪橙色警報,預計我市近岸海域出現有效波高4.5米~6.0米(不含)的災害性海浪。

    (3)省漁業防臺指揮部或者市防指啟動防臺Ⅱ級響應。

    5.1.4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啟動Ⅰ級響應:

    (1)市氣象臺發布臺風(強臺風、超強臺風)警報或強熱帶風暴緊急警報,并預報將在我市境內或市界附近登陸;或從陸上進入我市。

    (2)市海洋預報臺發布海浪紅色警報,預計我市近岸海域出現有效波高6.0米以上的災害性海浪。

    (3)省漁業防臺指揮部或者市防指啟動防臺Ⅰ級響應。

    5.2  應急響應行動

    5.2.1  Ⅳ級應急響應行動

    由市指揮部副指揮長決定啟動Ⅳ級應急響應,實施Ⅳ級應急響應行動。

    (1)市漁業應急處置指揮中心落實24小時防臺應急值班。

    (2)市指揮部辦公室組織與省漁業防臺指揮部、市防指、市氣象部門、市海洋預報臺的聯系,密切注意臺風動向,及時收發和報送信息。組織風險管控組等有關單位會商,分析研判臺風走向和發展趨勢。

    (3)市指揮部發布防御臺風Ⅳ級應急響應工作通知。

    (4)市指揮部視情連線沿海區(縣、市)漁業防臺指揮機構進行動員部署。通報臺風消息,對臺風可能影響的海域作出防臺風安全部署,督促指導相關地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可能受臺風影響區域的海上漁船返港避風或轉移至安全水域、養殖和進港漁船人員的撤離等工作。

    (5)市指揮部每日15時前向市防指、16時前省指揮部報告工作動態。

    (6)可能受臺風影響區域的區(縣、市)漁業防臺應急指揮部接到通報后,認真履行職責,做好防臺風的各項工作;統計出海漁船與人員數量并上報市指揮部,組織本地區漁業領域落實防臺風各項工作。

    (7)根據市海洋預報臺發布的海浪災害解除警報或省指揮部、市防指終止Ⅳ級應急響應通知,市指揮部視情決定終止Ⅳ級應急響應行動。

    當市氣象臺發布海上臺風警報,對我市海域作業產生明顯影響時。市農業農村局按省要求結合寧波實際組織監管各類漁船安全回港或避風,每日7時、15時向市防指報告相應管控情況,在安全轉移時間節點和全部漁船處于安全區域后,市農業農村局分別核報和終報一次,寧波海事局根據市防指需要報告;當市防指啟動海上防臺風應急響應后,市農業農村局每日7時、15時和20時向市防指報告上述相關情況,直至應急響應結束。遇突發災險情和事故,隨時向市防指報告情況,并按照市防指命令統一行動,履行職責。

    5.2.2 Ⅲ級應急響應行動

    由市指揮部副指揮長決定啟動Ⅲ級應急響應,實施Ⅲ級應急響應行動。

    (1)市漁業應急處置指揮中心落實24小時防臺應急值班。

    (2)市指揮部副指揮長主持召開局安全監管處、漁業發展處、市海洋與漁業執法隊、市海洋與漁業研究院、市農業農村大數據發展中心、市海洋預報臺等部門負責人和專家參加的會商會,分析臺風特點、發展趨勢和影響,研究防御方案和措施。

    (3)市漁業應急處置指揮中心根據市指揮部決定發出通知,對臺風可能影響的海域作出防臺風安全部署,督促指導相關地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可能受臺風影響區域的海上漁船返港避風或轉移至安全水域、養殖和進港漁船人員的撤離等工作。

    (4)可能受臺風影響區域的區(縣、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市漁業應急處置指揮中心的部署要求,在當地政府和防汛防臺抗旱指揮部的統一領導和組織下,迅速開展應對工作。

    (5)市漁業應急處置指揮中心加強值班,保持24小時通信聯絡,及時掌握臺風動態和各地漁業防臺風工作情況,并通知相關單位通過短信平臺、電臺等渠道向漁民發送臺風信息。

    (6)市指揮部適時成立工作指導組,赴臺風影響重點區(縣、市),指導督促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臺風防御工作。

    (7)市指揮部辦公室按要求派員進駐市防指協助工作。

    (8)市指揮部每日7時、15時前向市防指、8時、16時前省指揮部報告工作動態。

    (9)根據市海洋預報臺發布的海浪災害解除警報或省指揮部、市防指降低應急響應等級或終止Ⅲ級應急響應通知,市指揮部視情決定降低應急響應等級或終止Ⅲ級應急響應行動。

    5.2.3 Ⅱ級應急響應行動

    由市指揮部指揮長(或授權副指揮長)決定啟動Ⅱ級應急響應,實施Ⅱ級應急響應行動。

    (1)市指揮部指揮長(或副指揮長)主持召開局安全監管處、漁業發展處、市海洋與漁業執法隊、市海洋與漁業研究院、市農業農村大數據發展中心、市海洋預報臺等部門負責人和專家參加的會商會,分析臺風特點、發展趨勢和影響,研究防御方案和措施。

    (2)市指揮部召開相關成員單位負責人參加的防臺風緊急會議,對防臺風工作進行緊急動員部署,各成員單位抓好防臺風防災減災救災措施的落實。

    (3)市漁業應急處置指揮中心根據市指揮部決定發出通知,提出防御臺風要求,督促指導相關地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可能受臺風影響區域的海上漁船返港避風或轉移到安全水域、養殖和進港漁船人員的撤離及養殖設施設備加固、漁船錨固等工作。

    (4)可能受臺風影響區域的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立即上崗到位,組織人員深入基層、重點部位,檢查、督促基層落實各項防御措施,并及時將防御部署落實情況上報市漁業應急處置指揮中心。

    (5)市指揮部視情連線沿海區(縣、市)漁業防臺指揮機構,研究部署防御臺風工作。及時準確掌握漁船進港、養殖和進港漁船人員撤離上岸等情況,并及時報告市防指。通知相關單位通過短信平臺、電臺等渠道向漁民發送臺風信息。

    (6)可能受臺風影響區域的各級漁業搶險隊伍做好搶險救災準備工作。市海洋與漁業執法隊協調指揮全市執法船艇做好應急準備工作,保持通信暢通。

    (7)市指揮部每日7時、15時前向市防指和8時、16時前向省指揮部等報告工作動態。

    (8)市指揮部辦公室按照要求派員進駐市防指協助工作。

    (9)根據市海洋預報臺發布的海浪災害解除警報或省指揮部、市防指降低應急響應等級或終止Ⅱ級應急響應通知,市指揮部視情決定降低應急響應等級或終止Ⅱ級應急響應行動。

    5.2.4 Ⅰ級應急響應行動

    由市指揮部指揮長決定啟動Ⅰ級應急響應,實施Ⅰ級應急響應行動。

    (1)市指揮部指揮長主持召開局安全監管處、漁業發展處、市海洋與漁業執法支隊、市海洋與漁業研究院、市農業農村大數據發展中心、市海洋預報臺等部門負責人和專家參加的會商會,分析臺風特點、發展趨勢和影響,研究防御方案和措施。

    (2)市指揮部發布Ⅰ級應急響應工作緊急通知。

    (3)市指揮部召開相關成員單位領導參加的防臺風緊急會議,對防臺風工作進行再動員、再部署。提出防御臺風要求,督促指導相關地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在當地政府和防汛防臺抗旱指揮部統一領導下,做好海上漁船返港避風或轉移到安全水域、養殖和進港漁船人員的撤離及養殖設施設備加固、漁船錨固等工作。

    (4)可能受臺風影響區域的區(縣、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上崗到位,全面落實各項防御措施,發現險情及時處理并報告。

    (5)市漁業應急處置指揮中心加強應急值班和通信聯絡,及時準確掌握漁船人員撤離上岸等情況,并及時報告市防指。通知相關單位通過短信平臺、電臺等渠道向漁民發送臺風信息。

    (6)市指揮部視情連線沿海區(縣、市)漁業防臺指揮機構,研究部署防御臺風工作,指導可能受臺風影響區域的各級漁業搶險隊伍按照當地政府和防汛防臺抗旱指揮部要求,迅速投入搶險救災。市海洋與漁業執法隊應協調指揮全市執法船艇在保證執法船只和人員的安全情況下,隨時執行搶險救災任務。

    (7)向災害發生地派出工作組指導工作。

    (8)市指揮部每日7時、11時、15時前向市防指和8時、12時、16時前向省指揮部等報告工作動態。

    (9)市指揮部辦公室按照要求派員進駐市防指協助工作。

    (10)根據市海洋預報臺發布的海浪災害解除警報或省指揮部、市防指降低應急響應等級或終止Ⅰ級應急響應通知,市指揮部視情決定降低應急響應等級或終止Ⅰ級應急響應行動。

    5.3  搶險救援

    立足搶早搶小、抓早抓小,準備漁業防臺救援力量和物資裝備;市指揮部督促指導各地漁業防臺搶險救援工作。

    5.4  信息處理與發布

    各地漁業主管部門應及時報告防御臺風工作動態信息;必要時,采用專報形式向市指揮部報告防臺重要信息、風險隱患研判及防御工作情況。一旦發生重大險情、災情,應立即上報市局漁業防臺值班室。對較大以上災害事故信息30分鐘內口頭報告、1小時內書面報送市防指、省指揮部。應急響應結束后,在3日內將漁業防臺總結報送市防指。

    臺風預警和防臺救災信息的發布與傳播按市防指要求執行。需要對外發布的防臺信息需經局漁業防臺領導小組主要領導審核后,統一由局辦公室負責發布。

    6.災后處置

    6.1  災后部署

    市指揮部及時召開會議,以保障生活、恢復生產為重點,統籌做好災后恢復重建工作,根據受災情況,第一時間進行部署,落實防災減災救災善后具體工作措施。

    6.2  災后恢復

    市指揮部適時向災區派遣救災工作指導組,各組人員應立即赴災區了解核查災情,指導幫助當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落實災后補救措施,促進生產盡快恢復。同時,認真總結防災減災救災經驗教訓,將防災減災救災工作情況迅速報告省漁業防臺指揮部、市防指。

    市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各區(縣、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統計各地漁業受災情況,及時上報市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協調局計劃財務處及時提出救災、恢復生產補助項目、資金和物資安排的建議方案。

    受臺風影響區域的區(縣、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深入災區做好善后處置工作,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幫助災民盡快恢復正常生活生產秩序,維護社會安定穩定。同時,提交災后評估報告,制訂善后工作計劃。

    根據災區需要,及時協調市內外有關部門,組織水產種苗、漁藥、飼料等漁用物資的調劑,做好漁業生產的恢復重建工作。

    市海洋與漁業研究院協助做好災后水產養殖受災情況統計和分析;負責災后漁業環境監測與評估、漁業產品質量的檢測和檢驗;負責災后恢復生產技術指導和水生動物疫病防控工作;參與臺風災害調查、評估;負責災后水產苗種和魚藥的組織調劑工作。

    市漁業互保協會牽頭協調有關保險公司積極組織人員及時奔赴災區,做好受災會員的勘驗定損和理賠工作。

    6.3  復盤評估

    市指揮部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對臺風防御工作進行復盤評估,查找問題,分析原因,研究對策,總結經驗。

    7.應急保障

    7.1  信息保障

    市海洋與漁業執法隊(市漁業應急處置指揮中心)確保防臺信息及時收集和播發。

    寧波市農業農村大數據發展中心負責做好防臺期間漁船信息系統平臺和視頻會商系統平臺的運行維護保障。

    7.2  應急隊伍保障

    市海洋與漁業執法隊是漁業系統的海上應急分隊,負責協助海上漁船救助。

    7.3  資金與物資保障

    局辦公室負責防臺期間交通、物資保障工作,落實車輛調配,保障應急需要;明確專人負責,定點儲存必要的防臺物資和材料。計劃財務處負責災后救助資金的申報、審核、審批及驗收管理;指導和督促落實災后基礎設施項目建設。

    7.4  組織保障

    安全監管處做好防臺培訓;適時組織防臺應急演練。

    8.預案管理

    8.1  管理與更新

    各級漁業防臺指揮機構應根據本預案和當地實際或部門職責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報市指揮部備案。當防汛防臺抗旱相關法律法規修改后,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或在實際應對和實戰演習中出現新的問題、新的情況時,應及時修訂完善預案。

    8.2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