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規范全市農業機械事故(以下簡稱農機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提升應急管理水平,增強應急處置能力,科學實施應急救援,最大程度減少農機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農業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辦法》《農業機械事故處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道路外農機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1.4 工作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屬地管理、分級響應,分工負責、協調聯動,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
2. 事故分級
農機事故分為四個等級,即特別重大農機事故(I級)、重大農機事故(II級)、較大農機事故(III級)和一般農機事故(IV級)。
2.1 特別重大農機事故(I級)
特別重大農機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的事故,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2 重大農機事故(II級)
重大農機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的事故,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3 較大農機事故(III級)
較大農機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的事故,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4 一般農機事故(IV級)
一般農機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的事故,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上述有關數值表述中的“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3. 組織機構及工作職責
3.1 工作機構及職責
設立市農業農村局農機事故應急管理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在局黨組領導下,由分管農機安全的局領導任組長,成員由局安全生產主管處室、農機畜牧處等負責人及市農機畜牧中心、市農業行政執法隊相關分管負責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負責組織、協調全市較大農機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協助處置重大以上農機事故,指導一般農機事故的處置工作;承擔接收農機事故信息并提出處置意見,組織和指導全市農機安全生產應急處置宣傳、培訓和演練,總結農機事故應急處置等工作。市農業農村局農機事故應急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農機畜牧處,負責應急管理日常工作。
各區(縣、市)農機主管部門應當成立相應的農機事故應急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轄區內一般農機事故處置工作,協助處置較大以上農機事故。
3.2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及職責
現場救援指揮和救援力量以屬地為主,按應急響應級別和職責,成立以事發地政府為主,農機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參加的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指揮現場救援等相關工作,并視情設置綜合協調、現場救援、事故處理和后勤保障等工作組。
3.2.1 綜合協調組
綜合協調組具體負責與事故發生地政府及應急、公安、衛健、宣傳等部門的協調工作,保證傷員得到及時救治,事故事態及有關責任人得到有效控制,事故信息得以及時上報。
3.2.2 現場救援組
現場救援組具體負責保護事故現場、搶救傷員及財產,事故涉及危化品安全隱患的,協助當地政府(相關部門)封鎖危險場所,疏散人員,最大限度降低事故危害;協助公安部門維護現場秩序,做好群眾疏散和思想教育工作,確保現場搶救正常進行。
3.2.3 事故處理組
事故處理組具體負責事故現場和事故農業機械的檢驗、檢測,制作現場筆錄;查清事故發生的基本事實、審查事故證據、分析事故成因和各當事人的責任,制作農機事故責任認定書,做好事故善后處理工作;起草并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等;按需成立農機事故處理專家組,對事故原因進行分析研判和定性等工作。
3.2.4 后勤保障組
后勤保障組負責應急救援和處置的資金、裝備以及應急處置工作人員的通訊及交通應急保障等工作。
4. 預防與預警
4.1 預防
各級農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農機安全生產事故預防機制,加強農機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有針對性地制定和落實農機事故防范措施,提升農機事故預防控制能力。
4.2 預警
各級農機主管部門接到可能導致農機事故的信息后,應當按照應急預案及時研究確定應對方案,并報告當地政府及相關部門,通知有關部門、單位采取相應措施。
5. 應急處置
5.1 信息報告
各級農機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根據事故等級,按照法律法規和重大信息報告制度規定的時限要求上報事故情況。
發生一般農機事故的,縣級農機主管部門在接到事故報告后應及時報告同級安委會辦公室和市級農機主管部門。上報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發生較大以上農機事故的,各級農機主管部門應在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向同級人民政府、安委會辦公室、上級業務主管部門電話報告事故情況,并逐級上傳《農業機械較大以上事故快速報表》,每級上報的時間間隔不超過1小時。
5.2 先期處置
農機事故發生后,在事故發生地政府部署工作前,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由農機主管部門負責;上級農機主管部門到達之前,由下級農機主管部門負責,迅速有效實施先期處置,及時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全力控制農機事故發展態勢,防止次生事故發生。
5.3 應急響應
發生農機事故后,按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核定事故等級,啟動并實施相應級別的應急預案。當事態擴大,情況復雜難以控制時,應當及時提升響應級別。
5.3.1 IV級響應
核定為一般農機事故的,由事故發生地縣級農機事故應急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報當地人民政府和安委會辦公室,啟動IV級響應并組織實施。其中,造成2人死亡或5-9人重傷的,市級農機事故應急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派出專業人員指導農機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5.3.2 III級響應
核定為較大農機事故的,由市農機事故應急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報市人民政府和安委會辦公室,啟動III級響應。
事故發生地縣級農機事故應急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立即啟動預案,按照現場指揮部的統一部署,配合有關部門全力開展應急處置,及時報告工作進展情況。
5.3.3 II級及I級響應
核定為重大或特別重大農機事故的,由國家、省啟動應急響應,在國務院、省政府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組織實施應急救援和處置行動。
5.4 信息發布
發生重大或特別重大農機事故時,應按規定由政府或有關部門負責向社會公開或通報事故信息(包括召開新聞發布會或通過有關媒體公布)。一般情況下,由農機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在第一時間發布信息。
5.5 響應終止
農機事故現場處置工作完成后,農機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應當終止響應,恢復農機安全生產作業正常秩序。
6. 后期處置
6.1 善后處置
事故發生地農機主管部門應當向當地政府及應急部門匯報應急處置工作情況,協調保險機構及時開展保險理賠工作,協助當地政府處理農機事故的善后處置工作,妥善安置、慰問受害和受影響人員,盡快恢復正常秩序,保障社會穩定。
6.2 總結報告
農機事故善后處置工作結束后,農機事故應急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及時總結分析應急處置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應急處置工作的建議,完成應急處置總結報告,并報上級農機主管部門及同級應急部門。
7. 保障措施
7.1 隊伍保障
各級農機主管部門應加強農機安全監管隊伍建設,穩定專職人員,配強力量。加強農機事故應急處置知識宣傳教育和業務培訓,及時完善應急預案,定期組織農機事故應急觀摩演練,錘煉救援隊伍素質,提高應急處置和救援能力。
7.2 資金物資保障
各級農機主管部門應當確保農機事故應急處置工作資金,落實應急演練和宣傳培訓經費,保障應急救援交通車輛。做好日常農機事故應急處置設施、設備的維護和更新,確保應急響應裝備器材齊全完好。
7.3 協作部門保障
各級農機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與公安、交通、衛健等部門進行應急預案對接,確保發生不同級別的農機事故后,應急救援涉及的救護、消防、治安、交通道路管制等工作能迅速有序開展,傷員能迅速送治。
7.4 技術保障
涉及農機事故的技術鑒定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承擔。
7.5 獎勵與責任
對在農機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貢獻突出的集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褒揚激勵。對在農機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中,遲報、瞞報、漏報重要情況或者因玩忽職守、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關單位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責任。
8. 預案管理
8.1 預案修訂
應急預案原則上每3-5年修訂1次,當相關法律法規修改,部門職責發生變化,或在應急處置過程中出現新問題、新情況時,應當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縣級農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預案和當地實際,修訂相應的應急預案。
8.2 有關規定
接報發生較大以上拖拉機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或接到相關部門情況通報的,事故快速報告按本預案信息報告規定執行,縣級農機主管部門第一時間趕赴事故現場了解情況。當地政府要求農機主管部門配合處理的拖拉機道路交通事故,各級農機主管部門應積極配合。
8.3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