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機制,規范和指導應急處理工作,有效預防、及時應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最大限度地減少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的危害,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生命安全和產業健康發展,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浙江省農產品質量安全規定》以及農業農村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浙江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寧波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預案,結合我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事件分級
本《預案》所稱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是指因食用農產品而造成的人員健康損害或傷亡事件。按照農業農村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分級辦法,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對應分為四級:即Ⅰ級、Ⅱ級、Ⅲ級、Ⅳ級(分級評估指標見附件)。事件等級的評估核定,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進行。
1.4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Ⅲ級以上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由動物疫病引發的畜禽產品衛生安全事件、轉基因引發的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預案執行。
1.5 工作原則
按照農業農村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市、區(縣市)兩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在本級政府和上級農業農村部門領導和指導下,根據職責分工,依法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1)以人為本,生命至上。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作為應急處置首要任務,最大限度減少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造成的健康損害和人員傷亡。
(2)分級負責,屬地管理。按照“統籌安排、協調配合、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應急管理體制,建立快速反應、協同應對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機制。
(3)科學評估,預防為主。有效使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和預測預警等科學手段,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落實各項防范措施。充分發揮專業隊伍的作用,加強宣教培訓,提高公眾自我防范和應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的意識和能力。
(4)快速反應,高效處置。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作出快速反應,及時通報、發布相關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嚴格控制事態發展,有效開展事件應急處置和整改落實。
2. 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任務
2.1應急機制啟動
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發生后,市、區(縣市)農業農村局會同本級衛生健康部門依法組織對事件進行分析評估,核定級別,開展應急處置。
(1)Ⅰ級或Ⅱ級事件發生后,根據農業農村部、省農業農村廳統一領導和指揮,市、區(縣市)農業農村局應急處置指揮領導小組組織開展應急處置。
(2)Ⅲ級事件發生后,在市政府領導下,市農業農村局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指揮領導小組(以下簡稱“應急處置指揮領導小組”)啟動本級(Ⅲ級)預案響應,統一組織開展應急處置。
(3)Ⅳ級事件發生后,在當地區(縣市)政府領導下,區(縣市)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急處置指揮領導小組啟動本級(Ⅳ級)預案響應,統一組織開展應急處置。
發生Ⅳ級(含)以上事件,市縣兩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除按照常規處置方式(文電往來等)外,應及時通過“寧波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與服務平臺應急預警系統”按流程進行處置,具體流程詳見附件2。
2.2 應急處置指揮領導小組設置
本級(Ⅲ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總指揮由市農業農村局主要負責人擔任,副總指揮由分管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負責人擔任。成員單位包括:農辦秘書處、辦公室、組人處、法規處、計財處、科教處、質監處、種植業處、畜牧獸醫處、漁業處等處室和市農機畜牧中心、農業執法隊、漁業執法隊、農技總站、海洋與漁業研究院、綠色發展中心、大數據發展中心等單位以及事件發生地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各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為領導小組成員。
市級應急處置指揮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局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辦公室主任由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主要負責人擔任,辦公室成員視情況抽調。應急處置指揮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設聯系人。各有關區(縣市)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成立應急處置指揮領導小組,并設立日常辦事機構,確定負責人、聯系人。
2.3 應急處置指揮領導小組職責
在農業農村部、省農業農村廳應急處置領導指揮小組統一領導下,落實Ⅰ級或Ⅱ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發生在(或波及到)本轄區的應急處置工作;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啟動Ⅲ級應急響應,負責Ⅲ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指導Ⅳ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主要是負責與農業農村部、省農業農村廳、市食藥安辦及有關職能部門的溝通、協調、銜接;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開展相關技術鑒定等工作;根據授權發布事件重要信息;審議批準應急處置指揮領導小組辦公室起草的應急處置報告等。
2.4 應急處置指揮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
負責市應急處置指揮領導小組日常工作,落實市局應急處置指揮領導小組應急部署,組織實施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協調、督促各區(縣市)、各成員單位、各應急處置工作小組做好應急處置準備及處置工作,及時有效控制事件擴大蔓延態勢;及時向市應急處置指揮領導小組、省農業農村廳、市食藥安辦及其成員單位報告、通報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情況。完成指揮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2.5 應急處置工作小組組成和職責
應急處置工作小組包括事件調查組、事件處置組、技術咨詢組、宣傳信息組、綜合協調組。本預案啟動后,根據突發事件的需要,從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抽調相關人員組成工作小組,服從應急處置指揮領導小組的統一指揮,及時組織實施應急處置措施,并隨時將處理情況報告應急處置指揮領導小組辦公室或直接報告應急處置指揮領導小組。
(1)事件調查組。由應急處置指揮領導小組確定牽頭組長及小組成員。負責調查事件發生原因,作出調查結論,評估事件影響,提出事件處理意見。
(2)事件處置組。由應急處置指揮領導小組確定牽頭組長及小組成員。依法組織實施行政監督、行政處罰,監督封存、召回事件源農產品,嚴格控制事件源農產品流通渠道,及時移送相關案件,對相關責任人,提出責任追究意見。
(3)技術咨詢組。由應急處置指揮領導小組確定牽頭組長和小組成員。負責為事件處置提供技術支持,綜合分析和評估研判事件原因和發展趨勢,預測事件后果和造成的危害,為制定現場處置方案提供參考。
(4)宣傳信息組。由應急處置指揮領導小組確定牽頭組長及小組成員。負責匯總相關信息,及時向應急處置指揮領導小組報告情況,迅速制定新聞報道方案并報請應急處置指揮領導小組同意,及時報道事件真相,消除社會恐慌,根據需要建議采用適當方式向社會進行信息發布。
(5)綜合協調組。由應急處置指揮領導小組根據事件的類別等情況確定具體成員。負責綜合協調事件處置工作,組織安排事件分析、情況通報等會議以及信息的調度與上報、文件的起草。負責受理事件發生地現場的記者采訪申請和管理工作。
3. 預測預警和報告評估
3.1 預測預警
市、區(縣市)兩級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預測預警制度和信息發布制度。通過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風險監測和風險排查,及時發現問題隱患,提出防控措施建議,做到早發現、早預警、早報告、早控制。
3.2 事件報告
市、區(縣市)兩級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報告制度,包括信息報告和通報,以及社會監督、輿論監督、信息采集和報送等。
3.2.1 責任報告單位和人員
(1)農產品種植、養殖、收購、貯藏、運輸以及種植、養殖投入品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
(2)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檢驗檢測機構和科研院所;
(3)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發生(發現)單位;
(4)各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機構;
(5)其他單位和個人。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不得瞞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瞞報、遲報、謊報,不得阻礙他人報告。
3.2.2 報告程序
遵循自下而上逐級報告原則,緊急情況可越級上報。鼓勵其他單位和個人向市、區(縣市)兩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
(1)發生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后,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控制措施,第一時間向所在地區(縣市)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收到報告的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組織應急處置,并將應急情況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市農業農村局,同時通報同級食藥安辦和衛生健康部門。
(2)發生Ⅲ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時,市農業農村局應當及時報告寧波市人民政府、省農業農村廳,并同時通報市食藥安辦和市衛生健康部門。
(3)對Ⅰ級、Ⅱ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信息,實行信息直報,事件發生地區(縣市)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在2小時以內向省農業農村廳報告信息,同時,向市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信息,并及時通報同級食品安全綜合協調部門。
(4)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在接到Ⅲ級及以上事件報告后,應當立即報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程序向領導小組報告,并及時報市食藥安委等有關部門。
3.2.3 報告要求
(1)初次報告。應盡可能報告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數、事件報告單位及報告時間、報告單位聯系人員及聯系方式、突發事件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突發事件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件控制情況等,如有可能應當報告突發事件發生的簡要經過。發生Ⅲ級及以上級別突發事件時,區(縣市)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報告市農業農村局,市農業農村局接到報告后,要及時報告省農業農村廳。
(2)階段報告。既要報告新發生的情況,必要時也要對初次報告的情況進行補充和修正,包括事件的發展與變化、處置進程、事件原因等。
(3)總結報告。市、區(縣市)兩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在事件處置結束后7個工作日內作出總結報告。總結報告包括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鑒定結論,對事件的處置工作進行總結,分析事件發生的原因和影響因素,提出今后對類似事件的防范和處置建議。
3.2.4 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各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舉報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和隱患,以及相關責任部門、單位、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按規定履行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監管職責的行為。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組織調查處理。
3.2.5 通報
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發生后,有關部門之間應當及時通報。
(1)通報范圍。區(縣市)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可能引發的較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的風險信息報送市農業農村局和本級人民政府。根據較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危險源監控信息,對可能引發的較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的險情,市農業農村局應當及時通報市食藥安辦、市衛生健康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必要時上報省農業農村廳。同時,視情況向社會及時通報,避免風險和危害范圍進一步擴大。
(2)通報方式。市農業農村局接到較大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報告后,應及時與事件發生地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溝通情況;有蔓延趨勢的還應向相關地區的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通報,加強預警預防工作。同時,應當立即向市食藥安辦通報。
(3)特殊通報。涉及港、澳、臺地區人員或者外國公民,或者事件可能影響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有關機構或者有關國家通報時,有關部門按照相關預案實施。
3.3 事件評估
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評估是為了核定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級別和確定應采取的措施。各相關部門應當按有關規定及時向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信息和資料,由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協調進行事件評估。評估內容包括:事件源農產品可能導致的健康危害及所涉及的范圍,是否已造成健康損害后果及嚴重程度;事件的影響范圍及嚴重程度;事件發展蔓延趨勢等。
3.4 級別核定
市農業農村局會同突發事件發生地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根據突發事件評估結果核定突發事件級別。
4. 事故現場保護
4.1 事件發生后,有關責任人和第一個接到報告的機關、部門應當立即將受害人送到醫院診斷救治。
4.2 事件發生后,有關責任人和第一個接到報告的機關、部門應當切實保護現場,封存引發中毒事件的產品樣品。
4.3 事件發生后,第一個接到報告的機關、部門要會同公安機關加強對有關責任人的控制,以等候調查處理。
5. 應急響應
5.1 分級響應
根據農業農村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浙江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響應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響應。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Ⅰ級和Ⅱ級響應,分別由農業農村部和省農業農村廳啟動實施,統一指揮、指導、督促和協調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Ⅰ級或Ⅱ級事件源農產品,是來自我市監管轄區和監管職責范圍內的,市農業農村局根據農業農村部、省農業農村廳具體應急部署,開展應急處置工作)。Ⅲ級、Ⅳ級響應,分別由市、區(縣市)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織實施。
(1)響應的升級:當Ⅲ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隨時間發展進一步加重,事件危害嚴重,并有蔓延擴大的趨勢,上報省、市人民政府應急處置指揮部審定,由省農業農村廳牽頭啟動預案響應,及時提升預警和響應級別。
(2)響應的降級:當Ⅲ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會進一步擴散的,由市應急處置指揮部審定,相應降低響應級別或撤銷預警。
5.2 指揮協調
(1)市農業農村局應急處置指揮領導小組指揮協調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Ⅲ級響應;提出應急行動原則、處置決策和要求,協調指揮Ⅲ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行動;協調派出有關專家和人員參加、指導現場應急處置指揮工作。
(2)市農業農村局應急處置指揮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協調相關成員單位和應急處置工作小組向應急處置指揮領導小組提出應急處置措施和建議;協調、組織實施應急處置;及時向應急處置指揮領導小組報告應急處置工作的進展情況。
5.3 緊急處置
現場緊急處置,主要依靠事發地行政區域內的應急處置力量。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發生后,事發主體、事發地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應急預案迅速采取措施。先期到達的專業應急處置隊伍和事件發生主體處置力量必須迅速、有效地實施先期處置,控制事態發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發生,果斷控制或切斷事件危害鏈。事態出現急劇惡化時,在充分聽取專家和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及時制訂緊急處置方案,依法采取緊急處置措施。
5.4 響應終止
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后,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即終結,應急處置隊伍撤離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領導小組辦公室隨即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分析論證,經現場檢測評價確無危害和風險后,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應急處置指揮領導小組批準宣布應急響應結束。應急處置指揮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發生單位、責任單位的后期整改工作進行監督,及時跟蹤善后處置情況。
6. 后期處置
6.1 善后處置
(1)相關區(縣市)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組織領導下,參與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的善后處置工作。引導媒體客觀報道事件真相,盡快消除事件影響,妥善安撫和慰問受害和受影響人員,盡快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2)根據農業農村部、省農業農村廳相關規定,協調保險機構及時開展對受害人員保險理賠和應急處置人員保險受理;監督造成事件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按照有關規定對受害人(單位)給予賠償。
6.2 責任與獎懲
各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在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的預防、通報、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理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或遲報、瞞報、漏報重要情況的有關責任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提出追究責任建議。
6.3 總結報告
Ⅲ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善后處置工作結束后,市農業農村局及時總結分析應急處置過程,提出改進應急處置工作建議,完成應急處置總結報告,報送省農業農村廳和寧波市人民政府。
7. 應急保障
7.1 信息保障
市農業農村局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報告系統。應急處置指揮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宣傳信息組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信息的搜集、處理、分析、發布和傳遞等工作。
7.2 技術保障
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的技術鑒定工作必須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承擔。當發生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時,受應急處置指揮領導小組或者其他單位的委托,承擔任務的檢測機構應立即采集樣本,按有關標準要求實施檢測,為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定性提供科學依據。
7.3 物資保障
市、區(縣市)兩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業務單位在本級政府的統一領導下,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設施、設備和物資,保障應急物資儲備。
8. 附則
8.1 演習演練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統一規劃、分類實施、突出重點、適應需求”原則,可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形式,組織開展突發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演練。
8.2 宣教培訓
各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和廣大消費者進行農產品質量安全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提高風險防范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8.3 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根據全市農業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上級有關預案的變動,適時對預案進行修訂。
8.4 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寧波市農業局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應急預案》(甬農發〔2018〕24號)同時廢止。
附件:附件1-2.docx
1.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分級與響應標準
2.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