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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寧波市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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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時間:2021-05-31 14:55
  • 來源:寧波市農業農村局
  •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規范全市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科學、及時有效地實施應急救援,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漁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漁區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浙江省漁港漁業船舶管理條例》、《農業部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農業部漁業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寧波市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寧波漁業生產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寧波市行政區域內較大以上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突發事件,指導各區、縣(市)農業農村(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參與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1.4 工作原則

    市、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在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與相關部門通力合作,依法規范、科學決策、積極參與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1.就近救助原則。無論事發漁業船舶所在地遠近,離事發水域最近的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做出響應,開展應急救助工作。

    2.協同處置原則。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和海上搜救中心的指導下,加強與海事、海洋預報、氣象等部門的合作,開展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

    3.船籍港管轄原則。無論事發水域是否在本區、(縣)市管轄范圍內,由事發漁業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助事發地政府處理善后事宜。

    2 應急組織機構及職責

    2.1 應急組織結構

    市農業農村局設立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領導小組(下稱“市漁船安全處置領導小組”)。市農業農村局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局長擔任副組長,成員由局辦公室、行政審批處、發展規劃與計劃財務處、漁業漁政漁港管理處、市海洋與漁業執法隊、市海洋與漁業信息監測中心、市漁業互保協會和各區縣(市)漁業主管部門負責人組成。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置在“市漁業應急處置指揮中心”,由市農業農村局分管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2.2 應急組織機構職責

    2.2.1 市漁船安全處置領導小組職責

    1.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市應急管理局、市海上搜救中心和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突發事件的有關信息;

    2.指導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職能部門開展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突發事件的救助工作;

    3.配合海上搜救機構,指導和組織漁業船舶參與水上安全突發事件的救助;

    4.協助當地政府做好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突發事件的善后處理工作。

    5.決定向社會公眾和新聞媒體發布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突發事件和應急處置情況。

    6.決定表彰和獎勵先進單位和個人等事宜。

    2.2.2市漁船安全處置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

    1.負責具體落實領導小組的決策部署,協調、組織開展相關應急救援工作;

    2.協調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和其他社會應急救援力量,指揮漁業應急救援力量,及時處置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突發事件;

    3.負責對外應急通訊聯絡和信息傳遞;

    4.負責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突發事件信息的核實和上報工作。

    2.2.3 成員單位工作職責

    漁業漁政漁港管理處:負責漁業船舶突發事件險情接收、報告和預處置,并依法組織對漁業船舶安全事故開展調查與處理;

    辦公室:負責指導、協調全市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宣傳報道、新聞發布和輿論引導等工作;

    海洋與漁業執法隊:負責漁業船舶安全應急救援和參與事故調查;負責漁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統日常值守,與海上的通訊聯絡和相關漁船船位監控;

    海洋與漁業信息監測中心:負責漁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統正常運行;

    各區縣(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市漁船安全應急處置領導小組的指揮和市漁業應急處置指揮中心的具體協調,組織本轄區內漁業行政執法船和漁業船舶參與漁業船舶應急處置救援行動。按規定向本級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上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處置信息。應急處置結束后,配合相關部門開展事故善后處理。

    3 應急響應

    3.1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突發事件等級標準

    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突發事件按其嚴重性、緊迫性和影響范圍,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特別重大突發事件(Ⅰ級)。一次死亡(失蹤)30人以上,或致100人以上重傷的,或造成人民幣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或具有特別嚴重政治和社會影響的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突發事件。  

    重大突發事件(Ⅱ級)。一次死亡(失蹤)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致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的,或造成人民幣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或具有重大政治和社會影響的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突發事件。  

    較大突發事件(Ⅲ級)。一次死亡(失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致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的,或造成人民幣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或具有較大政治和社會影響的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突發事件。

    一般突發事件(Ⅳ級)。一次死亡(失蹤)3人以下的,或致10人以下重傷的,或造成人民幣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或具有一定政治和社會影響的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突發事件。

    3.2應急響應行動

    根據突發事件的等級標準,應急響應級別分為國家、省、市、縣四級。

    (1)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由農業農村部決定啟動本級預案,并領導本級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在職責范圍內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2)重大突發事件由省農業農村廳決定啟動本級預案,并領導本級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在職責范圍內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3)較大突發事件由市農業農村局決定啟動本級預案,領導本級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在職責范圍內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4)一般突發事件由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啟動本級預案,領導本級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在職責范圍內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并向上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同時向船籍港所在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5)發生任何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突發事件,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首先啟動預案,向上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向船籍港所在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3.2.3信息處理

    3.2.1信息來源與收集

    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嚴格執行漁業應急值班制度,確保通信網絡暢通,及時接收、核實并傳遞各類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突發事件信息:

    (1)來源于海事搜救部門的信息。

    (2)來源于漁業系統內上傳下達的信息。

    (3)事件漁業船舶的報警求救信息。

    (4)其他渠道獲得的信息。

    3.2.2信息核實與報告

    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突發事件報告后,應立即核實相關情況,并在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的同時,按下列要求及時報告事件情況:

    (1)發生較大事件,接到報告的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填寫《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突發事件速報》,按有關規定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有關主管部門,并通報當地應急管理部門。市農業農村局在接到報告后應在2小時內按有關規定分別報告市委、市政府、市應急管理部門和省有關部門。

    (2)發生重特大事件,接到報告的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填寫《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突發事件速報》,按有關規定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有關主管部門,并通報當地應急管理部門。市農業農村局應在接到報告1小時內分別報告市委、市政府和市應急管理部門,并經市政府同意后,報告省有關部門。

    (3)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接報非本地管轄漁業船舶發生的水上安全突發事件或涉外應急事件時,接到報告的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除按上款規定報告外,應及時通報事發漁業船舶船籍港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由其逐級上報。

    (4)因情況緊急或短時間內難以掌握突發事件詳細情況時,應首先報告事件主要情況或已掌握的情況,其他情況待進一步核實后及時補報或續報。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應及時報告全面情況。

    3.2.3信息報告內容

    (1)接報突發事件的時間。

    (2)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性質、水域情況。

    (3)當事漁業船舶的名稱、所有人或經營人名稱及聯絡方式。

    (4)當事漁業船舶資料和船員持證情況。

    (5)當事漁業船舶的損壞程度、人員傷亡情況。

    (6)當事漁業船舶救生、通訊設備配備情況及救助要求。

    (7)發生碰撞事故的,當事各方的船位、航向、航速和船舶特征等。

    (8)已采取的措施。

    (9)需要上級部門協調的事項。

    (10)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3.2.4應急處置措施

    市農業農村局是組織、協調我市較大以上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突發事件救助行動的主體。漁業安全應急值班員在接到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突發事件險情首報后,第一時間通知市漁業應急處置指揮中心值班領導,由應急值班領導初步核實險情,并組織遇險漁業船舶及周邊漁業船舶開展自救互救。同時將險情及預處置情況報告局分管領導、海上搜救中心,由海上搜救中心統一組織開展現場救助,并通報各相關部門及單位。

    1.應急救助工作應根據當時的氣象條件與預報信息和海況,配合相應海上搜救機構,具體實施:

    (1)指導當事漁船開展自救。

    (2)指揮、調度事發水域附近漁船參與救助。

    (3)組織本轄區內符合適航條件的漁業行政執法船及有關力量前往救助,并負責參與搜救漁船的現場指揮,相關單位要積極配合。

    2.相關漁船及行政執法船在接到救助命令后,必須按要求的時間出航并到達事發現場。救助期間必須服從指揮。因特殊原因需離開救助現場時,須經相應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3.當就近救助力量不能滿足救助需要時,由上一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協調鄰近地區的漁業救助力量協助救助,或報請中國海上搜救中心等有關部門進行協調救助。

    4.當事漁船需港澳臺或他國海上救助力量協助救助時,應報請中國海上搜救中心或有關部門協調處理。

    3.2.5響應終止

    市漁業安全應急處置指揮中心可根據以下情況提出是否中止或終止現場救援建議,報市漁船安全處置領導小組決定,并將決定告知有關區縣(市)漁船安全應急處置領導:

    1.遇險船舶及人員的生命不再存在危險或遇險人員不再有任何符合情理的生存希望。

    2.救援現場的海況條件正在或即將惡化,并將嚴重威脅參與救援的船舶和人員安全。

    3.海上搜救中心做出停止搜求的決定。

    市漁業安全應急處置指揮中心應將決定及時通知參與現場救援的漁業行政執法船和漁業船舶。

    4 后期處置

    4.1善后處置

    (1)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突發事件涉及人員傷亡的,按照船籍港管轄原則,由漁業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2)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配合同級政府部門處理好發生事件的漁民及其家屬的安撫工作,幫助其盡快恢復正常的生活、生產。

    (3)發生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突發事件后,漁業保險機構應積極主動趕赴事發地,對相應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情況進行評估、理賠。

    4.2調查報告

    1.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突發事件結束后,相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整個過程進行總結,吸取經驗教訓,提出整改措施。

    2.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突發事件結束后,有關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應按漁業船舶事故調查處理規定,對事件的性質、類別、原因進行調查,分析原因,判明責任,并對事件相關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

    (1)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特別重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相關區縣(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

    (2)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重大事故,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相關區縣(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配合由省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門牽頭組成的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

    (3)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較大事故,由市農業農村局有關部門牽頭組成事故調查組,相關區縣(市)政府及有關部門配合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

    (4)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1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一般事故,由各區縣(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按相關規定會同有關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

    5 保障措施

    5.1 通信保障

    市、區縣(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漁業應急處置指揮中心值班室、漁業救助信息服務中心、漁業通訊岸臺是漁業應急應急通訊的保障體系,必須要有專人進行日常的值守,保證24小時通訊暢通。

    5.2應急支援與裝備保障

    1.現場救助保障。承擔救助任務的漁業行政執法船舶應根據事件情況攜帶必要的搶險器材、救生、消防設備和急救藥品等。

    2.應急隊伍保障

    (1)在市海上搜救中心統一領導下,市、區縣(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漁業行政執法機構及人員為漁業系統應急隊伍,漁業行政執法船及其他執法工具為主要應急裝備。

    (2)我市轄區內的漁業船舶作為海上應急救助的重要力量,須隨時做好應急準備,及時發揮互救作用。

    3.經費保障。實施漁船水上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所需經費,按市財政局有關規定執行。

    5.3 宣傳、培訓和演練

    1.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廣泛宣傳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突發事件預防和處置知識。加強對漁業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救助專業培訓,提高突發事件防范意識和應急處置能力。

    2.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有計劃地開展各種形式的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突發事件應急演練,提高應急處置的實戰能力。

    5.4監督管理

    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結合工作實際,及時對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突發事件處置過程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應急處置工作中存在遲報、謊報、瞞報事件或者其他失職、瀆職行為,依照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拒不服從應急救助指揮,造成人員傷亡的當事漁業船舶,要依法追究船長(船東或船主)的法律責任。

    5.5預案解釋

    1.本預案由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2.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